关于划定灌南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6-01-29 10:24:29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灌南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如下:

  灌南县烈士陵园位于灌南县人民东路17号,是省级烈士纪念设施,陵园占地面积47969平方米,内有灌南人民革命纪念馆、英雄广场、纪念塔、解放新安镇烈士冢、烈士墓区、吴书烈士纪念亭、汤曙红烈士纪念亭等烈士纪念设施。

  灌南县烈士陵园宗地代码8GB03102,图幅编号74.60—01.75,四至以红线平方米(具体见附件),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1.核心保护区。以烈士纪念塔为中心,具体范围以踏台直角为基点,北向延伸35米,南、东、西向各延伸至广场硬化水泥地边缘。包括烈士纪念塔、纪念广场等主要设施;以东西向小河为界,位于园内北侧区域,包括解放新安镇烈士冢、汤曙红烈士纪念亭、烈士集中墓区、人民革命纪念馆等主要纪念设施。

  核心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新建纪念设施除外)保持环境整洁、肃穆。

  2.一般保护区。除核心保护区外,宗地面积范围内其他区域。包含停车场、道路、双拥亭等附属设施,一般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得影响烈士陵园的整体风貌和纪念功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